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员工勤工助学工作,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员工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员工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世俱杯官方网站“三全六专”工作实施方案》(党字〔202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勤工助学是指员工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薪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员工私自在校内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以爱劳动、勤实践为培育重点,让员工“勤”起来为目标,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员工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集团勤工助学工作主管部门为员工处,全面负责勤工助学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协调勤工助学用工单位配合员工资助管理科开展相关工作。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二)加强对勤工助学员工的思想教育,培养员工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员工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三)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完善《世俱杯官方网站全日制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第六条 员工资助管理科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各单位用工申请确定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员工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员工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接收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员工勤工助学岗位,为员工和用工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三)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制定勤工助学岗位薪酬标准,做好薪酬的发放;
(四)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少数民族员工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应尊重其风俗习惯,维护勤工助学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员工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员工,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七条 各学院负责指导、组织开展本学院员工勤工助学活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二)积极配合员工资助管理科认真做好员工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宣传、岗位安排等工作;
(三)定期通过主题班会、座谈会、个别谈心等形式加强员工的日常教育,提高员工安全识别、防范能力,培养员工的文明行为和劳动意识,引导员工将勤工助学与职业规划、专业学习相结合,培养自立自强精神,增强社会实践能力。
第八条 各用工单位配合员工处全面做好员工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部门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管理;
(二)制定部门勤工助学岗位职责,开展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员工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三)组织员工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负责勤工助学员工的指导、培养、考勤和考核;
(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三章 勤工助学经费的设立和管理
第九条 集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教育事业经费中按照一定标准提取勤工助学经费,由财务处负责集中管理、专项核算,专门用于支付勤工助学员工的劳务薪酬。
第十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经费,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岗位设置及招聘流程
第十一条 岗位设置原则及要求
(一)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公共服务等为主。各单位在设置岗位时要结合实际,把“一人多岗”与“一岗多人”结合起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设岗,不得将工作人员正常的本职工作变为员工的勤工助学活动,也不得将员工干部的正常工作变为勤工助学活动。
(二)员工处根据学校经费统筹安排,结合设岗单位和困难员工的实际需要,按需设岗。
(三)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员工需求,又要保证员工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任何单位不得让员工从事危险性、有害身心健康、不便于员工参与的工作。
(四)勤工助学岗位实行学期申报制,岗位核定后,所在学期内用工单位原则上不允许突破规定的岗位人数。未经申报或审批未通过的岗位学校不予承认,不发薪酬。
第十二条 岗位设置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岗位设置审批
(一)固定岗位每学期申请一次,申请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由申请单位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于智慧资助系统中向员工资助管理科发起岗位申请,经员工处审核批准后确定岗位。未经申报或审批未通过的岗位学校不予承认,不发薪酬。
(二)临时岗位需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设置申请,申请单位于智慧资助系统中向员工资助管理科发起岗位申请,经员工处审核批准后确定岗位。
(三)用工单位需要增设勤工助学岗位的,应于每学期开学初填写《世俱杯官方网站全日制本科生勤工助学岗位增设申请表》(附件1),并报员工处审批。
第十四条 岗位招聘
(一)应聘条件
应聘勤工助学岗位的员工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纪行为;
3.吃苦耐劳,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相应的工作能力;
4.身心健康,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5.勤俭节约,无不良嗜好;
6.学有余力,能妥善处理好学习与勤工助学的关系;
7.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员工上岗。
(二)招聘程序
1.提出需求。凡需聘用勤工助学员工的单位,在智慧资助系统中向员工处提交岗位申请。
2.发布信息。员工处核定岗位信息,确认无误后在智慧资助系统中向全校员工发布招聘信息。
3.员工申请。有意向且符合条件的员工,登陆智慧资助系统向用工单位提出应聘申请,等待审核。
4.双向选择。岗位采取用工单位和应聘员工双向选择的方式,公开确定相应岗位和员工。
5.签订协议。用工单位与聘用员工签订《世俱杯官方网站全日制本科生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协议》(附件2),聘期在协议中约定。
6.备案登记。用工单位在智慧资助系统中对聘用员工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导出《世俱杯官方网站全日制本科生勤工助学岗位录用人员汇总表》,纸质版报送员工资助管理科备案。
7.培训上岗。员工正式上岗前,用工单位要组织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五条 员工勤工助学活动应有组织地开展。各单位申请组织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有岗位负责人进行指导并预先报员工处批准备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员工参加勤工助学相关活动。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员工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履行用工单位设置的岗位职责;
(三)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和生活秩序;
(四)不得影响学校规定的学业任务的完成;
(五)勤工助学员工因故不能正常上岗,原则上须至少提前一天向用工单位请假。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终止
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勤工助学活动:
(一)用工单位提出员工责任心不强、不符合岗位要求、连续两个月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
(三)在勤工助学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
(四)员工个人提出终止申请的。
第六章 岗位考核及薪酬发放
第十八条 岗位考核
(一)用工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勤工助学工作,做好在岗员工日常教育管理与考核工作。
(二)用工单位结合员工的工作表现,每月对在岗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束后在智慧资助系统中导出《世俱杯官方网站全日制本科生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纸质版留存备查。
第十九条 薪酬标准
(一)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员工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根据员工工作情况每小时薪酬12-14元。每月薪酬最高不超过480元;
(二)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薪酬12-14元。临时岗位每月薪酬最高不超过480元。
第二十条 薪酬发放
(一)固定岗位薪酬按月发放,于每月中旬发放上月的薪酬;
(二)临时岗位薪酬在用工结束后和本月固定岗位薪酬一起发放。
(三)薪酬与每月考核结果挂钩,考核为优秀的,按每月薪酬标准全额发放;考核为合格的,按每月薪酬标准的80%发放;考核不合格的,按每月薪酬标准的60%发放。连续两个月考核不合格者,停发薪酬,由用工单位报员工处备案,予以辞退。
(四)用工单位应于每月1-5日在智慧资助系统中将上月的《世俱杯官方网站全日制本科生勤工助学员工薪酬发放表》导出,纸质版报至员工资助管理科。逾期未报的,视上月无用工员工,不发放勤工助学薪酬。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员工及用工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用工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世俱杯官方网站全日制本科生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协议》(附件2)。
第二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员工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员工处负责解释。